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銀保監辦發[2019]8號)
各銀保監局:
現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財務公司規范、科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財務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成立時間不足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公司除外。
第三條 財務公司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財務公司的整體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財務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對不同評級級別的財務公司在市場準入、監管措施以及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第五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工作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監管評級
第六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部分組成,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與集團支持、一票否決事項等五方面內容。
第七條 財務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滿分為一百分,定量、定性評價要素(一票否決事項除外)分別占40%、60%的權重。在定量、定性評價得分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根據一票否決事項對評級級次進行調整,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八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九條 財務公司監管評級按照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初評、銀保監會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的程序進行。
第十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標準和評分方法,根據日常監管掌握情況,對轄內財務公司進行監管評級初評。
對每一項評價要素的分析判斷應當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斷合理,準確反映財務公司的實際狀況,并據此完成相關的評級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并進行確認。
銀保監局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將轄內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初評結果以監管評級報告形式報送銀保監會。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對銀保監局報送的評級結果進行復核,并將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各銀保監局。
第十二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根據最終得分,分為1級(A、B)、2級(A、B)、3級(A、B)和4級4個級別7個檔次。
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85分(含)以上為1級,其中:90分(含)以上為1A,85分(含)至90分為1B;65分(含)至85分為2級,其中:75分(含)至85分為2A,65分(含)至75分為2B;65分以下的為3級,其中:60分(含)至65分為3A,60分以下為3B;財務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按照一票否決的相關要求直接劃分為4級。
第三章 分類監管
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衡量財務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
監管評級為1級的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風險管理能力強,可能存在一些輕微的并且能夠在日常經營中解決的問題。
監管評級為2級的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較好,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可能存在一些不安全、不健全、不合規等從中等程度到不滿意程度的情況。
監管評級為3級的財務公司經營狀況一般,風險管理能力有待加強,存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風險或合規問題,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穩健經營。
監管評級為4級的財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存在一些嚴重的風險或合規問題,風險問題及其嚴重程度超出公司管理層控制、糾正的能力或意愿,為重大風險機構。
第十四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
銀保監局應當根據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制定每家財務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并督促財務公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對監管評級為1級的財務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視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市場準入、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對監管評級為2級的財務公司,應當根據評級檔次,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度、力度,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及時發現財務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其新業務和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督促其持續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對監管評級為3級的財務公司,應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必要時應約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業務活動進行一定限制,加大對其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積極化解風險。
對監管評級為4級的財務公司,應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列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限制其高風險業務活動,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并區分問題性質采取要求集團母公司履行增資等相關承諾、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建議更換或責令調整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措施。
第十五條 財務公司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財務公司擴大業務范圍、開展新業務試點等許可的審慎性條件。
監管評級為1級的財務公司,除開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本業務外,經批準還可開展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外匯業務、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買方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融資租賃、有價證券投資、衍生產品交易(除期貨外其他產品的自營和代客交易)、發行金融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業務和設立境外子公司,并可備案開展延伸產業鏈金融業務。
監管評級為2級的財務公司,根據評級檔次,可以對應開展風險程度相當的業務:2A級財務公司除開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本業務外,經批準還可開展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外匯業務、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買方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融資租賃、股票投資以外的有價證券投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于由客戶發起的遠期和掉期產品的代客交易)和發行金融債券;2B級財務公司除開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本業務外,經批準還可開展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外匯業務、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買方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融資租賃、股票投資以外的有價證券投資。
監管評級為3級的財務公司,根據評級檔次,可以對應開展風險程度相當的業務:3A級財務公司除開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本業務外,經批準還可開展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外匯業務和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投資;3B級財務公司只能開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本業務。
監管評級為4級的財務公司,只能適當開展《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對于具有發債、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財務公司,每次申報或備案發行項目時均應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評級要求。
第十七條 監管評級下調不改變財務公司已獲批的業務資格,但限制相關業務的開展,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和除衍生產品交易以外的外匯業務除外。
對于有價證券投資、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衍生產品自營交易,財務公司因監管評級下調而不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評級要求時,原存量業務不受影響,但不得新增。
對于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買方信貸、成員單位產品的融資租賃、衍生產品代客交易、延伸產業鏈金融業務,財務公司因監管評級下調而不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評級要求時,原存量客戶在原授信額度內的業務不受影響,但不得新增客戶,若新增授信,則不得超過原有額度。
第十八條 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確定監管收費風險調整系數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在監管評級時應配置充足的監管資源,確保評級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將財務公司的最終評級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等途徑通報給財務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必要時在通報中一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條 評級工作結束后,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將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會談紀要等文件、材料存檔。
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不得對外公布;必要時,監管機構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財務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開。
銀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和財務公司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評級財務公司及其集團母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員和機構披露。
第二十三條 財務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數據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視情節輕重下調其監管評級,情節嚴重的可依照相關規定采取審慎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必要時可根據財務公司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適當調整評價要素,并于每年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前確定。
第二十五條 銀保監會可以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風險監管要求對第十五條所列業務準入的審慎性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六條 對于在評級工作結束后出現重大風險或現場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財務公司,銀保監局可按照一票否決事項提出下調財務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建議,報銀保監會復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辦法》(銀監辦發[2015〕199號)同時廢止。